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1执23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大福金行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国贸商业大厦30C。
法定代表人:邱航,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付胜,男,汉族,1972年10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大福金行连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付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武付胜赔偿深圳市金大福金行连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3万元及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武付胜银行账户存款7360.24元,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后,余款7310.24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大福金行连锁有限公司。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