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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运营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义乌市米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587号
案件名称詹运营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义乌市米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詹运营;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义乌市米锐贸易有限公司;叶露婷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587号 原告:詹运营,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郑聪,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义乌市米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商城大道兴港小区******1330782MA2DEDMJX0。

法定代表人:叶露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朱磊,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露婷,女,1994年8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朱磊,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詹运营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义乌市米锐贸易有限公司、叶露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詹运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11月23日,原告詹运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詹运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运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运营负担。

原告詹运营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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