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9105号原告:李海城,男,199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红光,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玉红,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宏君,女,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被告:张宏志,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原告李海城与被告张宏君、张宏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李海城以整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李海城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于是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袁杨书 记 员 袁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