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483号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60200754235092H。
法定代表人:孙飞,职务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星,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区王天桂瓷器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裕丰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NAWBF6P。
经营者:王天桂,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合肥瑶海区王天桂瓷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0年11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景德镇陶瓷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