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970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杭,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津区安小英母婴用品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柳林路9号爱上7幢商业负一-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5UGCMB3K。
经营者:安小英。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津区安小英母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