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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艾佳日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康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民终1305号
案件名称义乌市艾佳日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康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市艾佳日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康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汪江林;杨雨峰;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1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艾佳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龚大塘一区17幢5单元303-3室。

法定代表人:汪江林。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康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龚大塘村一区17幢五单元。

法定代表人:汪江林,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江林,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琨瑶,浙江云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雨峰,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巧丽,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义乌市艾佳日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康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汪江林因与被上诉人杨雨峰、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3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三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杨雨峰达成和解,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三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义乌市艾佳日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康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汪江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义乌市艾佳日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康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汪江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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