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63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慧玲、钱宇韬,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斌,男,汉族,1985年10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后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