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35654号原告:永康市欧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西路88号三号厂房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章哲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林峰,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宝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47号汇景国际城A座1701号。
法定代表人:郭新清。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欧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宝联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限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永康市欧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