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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宋艳艳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391知民初50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宋艳艳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宋艳艳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500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81268A。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宋艳艳,女,汉族,1990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艳艳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商品名称”和“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共计5万元;

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始建于1994年8月,是一家集先进的研发设计中心、现代化生产基地、健全的营销服务体系和高效的物流配送体系于一体的具有强大综合实力的知名家纺企业,2009年12月原告在深圳股票市场成功上市(股票代码:002327)。

2002年原告的富安娜床上用品(系列产品配套件)荣获“中国名牌产品”、2004年入选“中国成长企业百强”并荣获“最具影响力的深圳知名品牌”。

2008年入选“2007年度中国纺织业纳税百强”,2009年及2011-2014年均入选“南山区纳税百强企业”,2011年和2014年“荣获深圳老字号认证”、2012年入围“2012年中国最具有价值品牌500强第365位”、2013年入选“胡润品牌榜全国最具价值品牌二百强、全国最具价值家纺品牌”,并荣获“质量信用等级AAA企业”等众多荣誉。

原告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1390000号“fuanna”商标、第1395959号“富安娜”商标,以及第855400号、4169736号、9073704号等“富安娜fuanna及图”系列商标。

上述商标均被核定使用为第24类:被子、被罩、床罩等。

其中,第855400号商标于2009年4月25日被评为“驰名商标”,第4169736号商标曾被广东省工商局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原告的公司名称和注册商标中均以“富安娜”为关键字,经过二十多年的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被告在闲鱼平台上开设店铺“博洋家纺宁波体验店”,销售“特价处理富安娜冰丝凉席子三件套,可水洗~大型秒杀~劲爆白菜”等产品,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的商品或者与原告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了不正当竟争。

同时,涉案商品使用了与原告相同的注册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未提供被告宋艳艳准确的送达地址,且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原告仍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属被告主体不明确,故原告的本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实交),退回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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