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02民初895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原县展鹏厨卫店,住所地德州市,住所地德州市平原县广源小区**楼**商铺“迦南地橱柜室内外装饰工程”店铺代码×××315。
经营者:张小芹。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原县展鹏厨卫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