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石华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凡,北京元本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力军,北京元本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顼晓娟,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颖,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常州雷利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
法定代表人:苏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殿合,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钘,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无锡好力泵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夏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黎光,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军,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审第三人:赵守益,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市辖区。
上诉人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原审第三人常州雷利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利公司)、无锡好力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力公司)、赵守益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的(2017)京73行初64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汉宇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
2.撤销第3235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
3.请求确认权利要求7、8、9具有创造性。
事实和理由:专利号为20071014XXXX.3、名称为“排水泵永磁同步电机”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从属权利7、8、9具备创造性。
(一)对比文件7“而且由于漆包线绕组处在无氧的全封闭工作环境中,铝材不会面临氧化问题,应用前景应该不错”没有公开“漆包线绕组使用铝材时进行全封闭环境下,不易被氧化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7涉及冰箱压缩机,不是针对电机行业。
由于冰箱压缩机是全封闭无氧结构,因而安装在冰箱压缩机全封闭无氧结构中的电机定子线圈不需密封,因此对比文件7没有给出塑封或者用环氧树脂密封电机定子铝漆包线绕组的启示。
(二)原审判决关于对比文件18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技术特征的认定不正确。
对比文件18公开“使用树脂进行模制”不等于“浇注液态树脂”,可以是对常温下半固态树脂进行模制。
而环氧树脂在0?180°C温度范围内固化,需要高温熔化环氧树脂后进行灌注或浇注。
对比文件18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在排水泵永磁同步电机中,先在铝漆包线绕组的外表面包覆绝缘胶纸,然后浇灌环氧树脂”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防止高温熔化环氧树脂破坏铝漆包线绕组以及需要整体覆盖浇灌的技术启示。
(三)原审判决关于对比文件19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技术特征的认定不正确。
对比文件19涉及对具有绝缘薄膜的铜线,公开了接合端子管状孔部22的整个表面涂复焊锡,而不是在引出导线19d上镀锡,更不是对引出导线19d进行镀锡处理。
将铝母线浸入盛有熔融锡锌合金溶液的锡锅的技术不能转用到“对铝漆包线绕组引出线外表进行镀锡或浸锡处理”,原因是焊锡熔点温度为232℃,该温度不能去除铝漆包线上的漆层,因而不能在铝漆包线引出线焊接部位有效形成锡层;
铝漆包线绕组引出线是在铝漆包线缠绕到线圈架上后形成的,其引出线非常短,并且靠近接线端子,因而不能在生产排水泵的流水作业线上对线圈引出线进行类似铝母线搪锡的处理。
(四)原审判决关于对比文件8公开了权利要求9的技术特征的认定不正确。
权利要求9附加技术特征是本专利权人对铝漆包线在电机领域应用的重要贡献,即本专利权人发现直径小于1.0mm的铝漆包线的耐氧化和耐腐蚀能力是铝漆包线在电机上应用的技术障碍。
应用该技术特征(即仅仅对直径等于或小于1.0mm的铝漆包线进行密封处理)就可以取得“消除铝漆包线在电机应用上的技术障碍”的技术效果,该技术效果产生了质的变化,超出了人们预期的想象,因而是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8仅仅公开了电机的标准线径,并没有给出“密封直径等于或小于1.0mm的铝漆包线”的技术启示。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雷利公司述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好力公司述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赵守益未陈述。
被诉决定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就雷利公司、好力公司、赵守益针对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
被诉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其中,关于权利要求7、8、9的决定理由如下: 关于权利要求7。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8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
专利权人认为:由于对比文件18的绝缘纸具有开口,线圈不是在绝缘纸包裹外表面的情况下被塑封或浇注环氧树脂。
被诉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8公开了一种电动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图3示出了直线电动机的定子芯的例子,是预先用绝缘纸4包覆插入到定子芯1的槽2内的线圈3,再将该用绝缘纸4包覆的线圈3插入到定子芯1的槽2内,然后使用具有绝缘性的树脂5进行模制;
从图3可以看出,绝缘纸4完全包覆线圈3的外表面。
对比文件18公开了先在电机绕组的外表面包覆绝缘纸然后再浇注树脂,而采用环氧树脂作为浇注树脂对电机绕组进行塑封或关注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18和公知常识得到启示先在铝漆包线绕组的外表面包覆绝缘胶纸然后再塑封或灌注环氧树脂。
因此,在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8。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9公开了绕线引出线焊接部位外表镀锡,但没有公开浸锡,但在铝线焊接时在焊接部位镀锡或浸锡属于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9仅涉及焊接铜线的技术,不是镀锡技术,更不是铝漆包线绕组引出线的焊接部位外表浸锡镀锡或浸锡技术。
被诉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9公开了一种回转电机及其制造方法,其中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接合端子21具有无切缝的管状孔部22,并在整个表面涂覆具有引出导线19d的绝缘薄膜的碳化温度以下的融点温度的镀锡,将引出导线19d插入孔部22内,通过作为接合助剂的锡与接合端子焊接。
由此,可获得回转电机的引出导线与接合端子的接合部在温度、振动和生锈方面不会劣化、绝缘性良好、连接部的可靠性优良且成本低的回转电机及其制造方法。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9公开了电机绕组的引出线焊接部位外表镀锡的技术特征。
而且,在本领域中,铝母线接头搪锡不仅可以防止铜铝接头电化学腐蚀,还可以防止铝氧化,而铝接头搪锡的常用方法有超声波搪锡即浸锡和化学方法搪锡即镀锡,这些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19和公知常识得到启示在铝漆包线绕组的引出线焊接部位的外表镀锡或浸锡。
因此,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9。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对比文件8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可以佐证。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铝漆包线的直径为1.0mm以下才需要密封,直径为1.0mm以上的铝漆包线不需要密封。
被诉决定认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各种家用电器上的线圈绕组采用的细线或微细线的线径尺寸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8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公开了本标准适用于电机、电器、仪表及电信设备绕组用的聚酯漆包圆线,不论是薄绝缘或厚绝缘漆包铝线,漆包圆铝线的最大外径均包含了多个直径等于或小于1.00mm的具体数值。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而且,作为电机绕组的铝漆包线是否需要密封通常与其应用环境有关,与铝漆包线的线径无关,且本专利也没有记载铝漆包线的线径选择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汉宇公司不服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本专利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原审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依法驳回汉宇公司的诉讼请求。
雷利公司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依法驳回汉宇公司的诉讼请求。
好力公司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依法驳回汉宇公司的诉讼请求。
赵守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原审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本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8月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2月29日,专利权人为汉宇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排水泵永磁同步电机,包括用于驱动风叶转动的永磁体转子(2)、支撑永磁体转子的泵体(3)、定子铁芯(5)和定子线圈(4),其特征在于: 所述定子线圈(4)的绕组是铝漆包线(7)绕组,并且所述铝漆包线(7)绕组被密封在容器(10)中;
其中密封所述铝漆包线(7)绕组的容器(10)是塑封塑料容器或环氧树脂容器。
2.一种排水泵永磁同步电机,包括用于驱动风叶转动的永磁体转子(2)、支撑永磁体转子的泵体(3)、定子铁芯(5)和定子线圈(4),其特征在于: 所述定子线圈(4)的绕组是铝漆包线(7)绕组,并且所述铝漆包线(7)绕组被密封在容器(10)中;
以及所述铝漆包线(7)绕组引出线焊接部位(9)的外表面覆盖或包裹与外界隔绝的绝缘物;
其中密封所述铝漆包线(7)绕组的容器(10)是塑封塑料容器或环氧树脂容器。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排水泵永磁同步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塑封塑料容器取缠绕铝漆包线(7)的线圈架(6)的形状。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排水泵永磁同步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环氧树脂容器是环氧树脂(12)浇灌到放置在一个腔体(11)中的铝漆包线(7)绕组后固结形成的容器。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排水泵永磁同步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铝漆包线(7)由所浇注的环氧树脂包覆密封。
6.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排水泵永磁同步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铝漆包线(7)及其引出线焊接部位(9)由所浇注的环氧树脂包覆密封。
7.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排水泵永磁同步电机,其特征在于:先在所述铝漆包线(7)绕组的外表面包覆绝缘胶纸(8),然后再塑封或灌注环氧树脂。
8.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排水泵永磁同步电机,其特征在于:铝漆包线(7)绕组的引出线焊接部位(9)是外表镀锡或浸锡的铝线焊接的部位。
9.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排水泵永磁同步电机,其特征在于:铝漆包线(7)的直径等于或小于1.0mm。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排水泵永磁同步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定子铁芯的厚度范围为:10mm-50mm。
” 针对本专利,雷利公司于2012年8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简称第一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下称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EP1281229B1的欧洲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2(下称对比文件2):公开号为US4247265A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3(下称对比文件3):公开日为US5088902A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4(下称对比文件4):公开号为EP1137155A2的欧洲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5(下称对比文件5):授权公告号为CN230067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6(下称对比文件6):公开号为CN152063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证据7(下称对比文件7):“漆包线铜替代: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刘钊,《电器》,2007年第6期,封面页、目录页、版权页、以及正文第26-28页的复印件;
证据8(下称对比文件8):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证明编号为2012-NLC-GCZM-368的“文献复制证明”及其所附附件的复印件,其中附件为“中国国家标准汇编7GB1152-1308”,1984年06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以及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聚酯漆包圆线(铜、铝),GB1193-74”的正文第224-230页;
对比文件8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8下标第226页,以及表1)本标准适用于电机、电器、仪表及电信设备绕组用的聚酯漆包圆线,不论是薄绝缘或厚绝缘漆包铝线,漆包圆铝线的最大外径均包含了多个直径等于或小于1.00mm的具体数值。
证据9(下称对比文件9):公开号为CN116176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证据10(下称对比文件10):公开号为CN153673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证据11(下称对比文件11):公开号为CN176646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证据12(下称对比文件12):授权公告号为CN292489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13(下称对比文件13):公开号为CN186641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证据14(下称对比文件14):授权公告号为CN273164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15(下称对比文件15):“几种铝-铜焊接工艺试验小结”,《中小型电机技术情报》,第一卷(总第2期)第二期,1974年09月20日出版,封面页、目录页、封底版权页、以及正文第34-36页的复印件;
证据16(下称对比文件16):授权公告号为CN237776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对比文件16公开了一种潜水电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6说明书第1-2页,附图1):装在绝缘套9内的电机绕组1浇灌环氧树脂,目的是加强其机械强度,降低温升幅度,防止周围空气被冷凝形成的水珠附着在绕组上造成线圈匝间短路而烧毁。
证据17(下称对比文件17):公开号为US4101794A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译文;
证据18(下称对比文件18):公开号为CN162760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对比文件18公开了一种电动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8说明书第1页以及附图3):图3示出了直线电动机的定子芯的例子,是预先用绝缘纸4包覆插入到定子芯1的槽2内的线圈3,再将该用绝缘纸4包覆的线圈3插入到定子芯1的槽2内,然后使用具有绝缘性的树脂5进行模制;
从图3可以看出,绝缘纸4完全包覆线圈3的外表面。
证据19(下称对比文件19):公开号为CN143175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对比文件19公开了一种回转电机及其制造方法,其中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9说明书摘要):接合端子21具有无切缝的管状孔部22,并在整个表面涂覆具有引出导线19d的绝缘薄膜的碳化温度以下的融点温度的镀锡,将引出导线19d插入孔部22内,通过作为接合助剂的锡与接合端子焊接。
由此,可获得回转电机的引出导线与接合端子的接合部在温度、振动和生锈方面不会劣化、绝缘性良好、连接部的可靠性优良且成本低的回转电机及其制造方法。
证据20: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本专利的作出的第1834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下称第18342号决定);
证据21:2007年《电器》杂志全年共12期杂志的封面及部分页的复印件,共37页;
证据22:《电器》杂志社关于每期出版日期的证明的复印件,共1页。
针对本专利,赵守益于2012年11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下称第二请求),同时提交了证据作为对比文件。
2013年1月3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汉宇公司与雷利公司、赵守益均出席。
2013年3月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013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20138号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宣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雷利公司对上述决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1501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第1501号判决),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维持第20138号决定。
雷利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高行(知)终字第4184号行政判决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结论基础上,重新对本专利权利要求3-10是否具备创造性予以认定。
据此,撤销第1501号判决,撤销第20138号决定。
针对本专利,好力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下称第三请求),同时提交了证据作为对比文件。
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上述第一请求、第二请求以及第三请求进行合并审理,于2017年4月7日举行口头审理,雷利公司、赵守益、好力公司及汉宇公司均出席。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被诉决定。
在原审庭审过程中,汉宇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坚持从属权利要求3、5、6、10的创造性,仍坚持从属权利要求4、7、8、9的创造性。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对比文件、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结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本专利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行(知)终字第4184号行政判决业已生效,其已经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被诉决定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作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正确,原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对于本专利其他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汉宇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再坚持从属权利要求3、5、6、10的创造性,仍坚持从属权利要求4、7、8、9的创造性。
有鉴于此,原审法院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仅对从属权利要求4、7、8、9的创造性进行评述。
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环氧树脂容器是环氧树脂(12)浇灌到放置在一个腔体(11)中的铝漆包线(7)绕组后固结形成的容器。
对比文件16公开了一种潜水电机,根据对对比文件16具体公开内容的查明可知,对比文件16公开了在装有电机绕组1的绝缘套9中浇灌环氧树脂,浇灌环氧树脂后必然会固结形成环氧树脂容器,即对比文件16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16中得到启示在绝缘套中放入铝漆包线绕组进行环氧树脂浇灌以避免铝漆包线绕组被氧化和腐蚀。
因此,在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被诉决定相关认定正确,原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权利要求7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先在所述铝漆包线(7)绕组的外表面包覆绝缘胶纸(8),然后再塑封或灌注环氧树脂。
对比文件18公开了一种电动机,根据对比文件18具体公开内容的查明可知,对比文件18公开了先在电机绕组的外表面包覆绝缘纸然后再浇注树脂,而采用环氧树脂作为浇注树脂对电机绕组进行塑封或灌注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18和公知常识得到启示先在铝漆包线绕组的外表面包覆绝缘胶纸然后再塑封或灌注环氧树脂。
因此,在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被诉决定相关认定正确,原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权利要求8从属于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为:铝漆包线(7)绕组的引出线焊接部位(9)是外表镀锡或浸锡的铝线焊接的部位。
对比文件19公开了一种回转电机及其制造方法,根据对对比文件19具体公开内容的查明可知,对比文件19公开了电机绕组的引出线焊接部位外表镀锡的技术特征。
而且,在本领域中,铝母线接头搪锡不仅可以防止铜铝接头电化学腐蚀,还可以防止铝氧化,而铝接头搪锡的常用方法有超声波搪锡即浸锡和化学方法搪锡即镀锡,这些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19和公知常识得到启示在铝漆包线绕组的引出线焊接部位的外表镀锡或浸锡。
因此,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被诉决定相关认定正确,原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权利要求9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为:铝漆包线(7)的直径等于或小于1.0mm。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各种家用电器上的线圈绕组采用的细线或微细线的线径尺寸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8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公开了本标准适用于电机、电器、仪表及电信设备绕组用的聚酯漆包圆线,不论是薄绝缘或厚绝缘漆包铝线,漆包圆铝线的最大外径均包含了多个直径等于或小于1.0mm的具体数值。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而且,作为电机绕组的铝漆包线是否需要密封通常与其应用环境有关,与铝漆包线的线径无关,且本专利也没有记载铝漆包线的线径选择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被诉决定相关认定正确,原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查程序合法。
汉宇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汉宇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汉宇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汉宇公司在二审主张从属权利要求7、8、9的创造性,不再坚持其他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对本申请从属权利要求7、8、9不具备创造性的评价是否正确。
(一)关于对比文件7是否给出了塑封或者用环氧树脂密封电机定子铝漆包线绕组的技术启示 汉宇公司上诉主张,对比文件7涉及冰箱压缩机,不是针对电机行业。
由于冰箱压缩机是全封闭无氧结构,因而安装在冰箱压缩机全封闭无氧结构中的电机定子线圈不需密封,因此对比文件7没有给出塑封或者用环氧树脂密封电机定子铝漆包线绕组的启示。
经审查,汉宇公司称对比文件7仅公开冰箱压缩机是全封闭无氧结构,安装在冰箱压缩机的全封闭无氧结构中的电机定子线圈不需密封。
该主张与对比文件7描述的应用场景不符,对比文件7公开了漆包圆铝线在家电行业的应用,记载“而且由于漆包线绕组处在无氧的全封闭工作环境中,铝材不会面临氧化问题,应用前景应该不错”,并没有限定在冰箱压缩机中应用。
本专利系解决避免排水泵永磁同步电机中定子铝漆包线绕组被氧化和腐蚀的技术问题,属于漆包圆铝线在家电行业中的应用。
对比文件7公开了漆包线绕组使用铝材时进行全封闭环境下,不易被氧化的技术信息,给出了塑封或者用环氧树脂密封电机定子铝漆包线绕组的技术启示。
(二)关于对比文件18是否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 汉宇公司上诉主张,对比文件18公开“使用树脂进行模制”不等于“浇注液态树脂”,可以是对常温下半固态树脂进行模制。
而环氧树脂在0?180°C温度范围内固化,需要高温熔化环氧树脂后进行灌注或浇注。
对比文件18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防止高温熔化的环氧树脂破坏铝漆包线绕组以及铝漆包线绕组需要整体覆盖浇灌的技术启示。
经审查,对比文件18公开了一种电动机,并具体公开:图3示出了直线电动机的定子芯的例子,是预先用绝缘纸4包覆插入到定子芯1的槽2内的线圈3,再将该用绝缘纸4包覆的线圈3插入到定子芯1的槽2内,然后使用具有绝缘性的树脂5进行模制;
从图3可以看出,绝缘纸4完全包覆线圈3的外表面。
对比文件18公开了先在电机绕组的外表面包覆绝缘纸然后再浇注树脂。
虽然使用树脂进行模制不完全等同于浇注液态或半液态树脂,但采用环氧树脂作为浇注树脂对电机绕组进行塑封或灌注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而使用树脂进行模制时,树脂一般要熔化为液态或半液态才能浇注到模具里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汉宇公司称权利要求7附加技术特征可以防止高温熔化环氧树脂破坏铝漆包线绕组,但是权利要求7中并没有相关描述;
汉宇公司称对比文件18未公开铝漆包线绕组需要整体覆盖浇灌的技术启示,但是权利要求7中并没有限定浇灌的方式。
因此汉宇公司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
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18和公知常识得到启示先在铝漆包线绕组的外表面包覆绝缘胶纸然后再塑封或灌注环氧树脂。
因此,在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关于对比文件19是否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 汉宇公司上诉主张,对比文件19涉及对具有绝缘薄膜的铜线,公开了接合端子管状孔部22的整个表面涂复焊锡,而不是在引出导线19d上镀锡,更不是对引出导线19d进行镀锡处理。
将铝母线浸入盛有熔融锡锌合金溶液的锡锅的技术不能转用到“对铝漆包线绕组引出线外表进行镀锡或浸锡处理”,原因是焊锡熔点温度为232℃,该温度不能去除铝漆包线上的漆层,因而不能在铝漆包线引出线焊接部位有效形成锡层;
铝漆包线绕组引岀线是在铝漆包线缠绕到线圈架上后形成的,其引出线非常短,并且靠近接线端子,因而不能在生产排水泵的流水作业线上对线圈引出线进行类似铝母线搪锡的处理。
对此本院认为,对比文件19公开了一种回转电机及其制造方法,其中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接合端子21具有无切缝的管状孔部22,并在整个表面涂覆具有引出导线19d的绝缘薄膜的碳化温度以下的融点温度的镀锡,将引出导线19d插入孔部22内,通过作为接合助剂的锡与接合端子焊接。
由此,可获得回转电机的引出导线与接合端子的接合部在温度、振动和生锈方面不会劣化、绝缘性良好、连接部的可靠性优良且成本低的回转电机及其制造方法。
可见,对比文件19公开了电机绕组的引出线焊接部位外表镀锡的技术特征。
而且,在本领域中,铝母线接头搪锡不仅可以防止铜铝接头电化学腐蚀,还可以防止铝氧化,而铝接头搪锡的常用方法有超声波搪锡即浸锡和化学方法搪锡即镀锡,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汉宇公司称将铝母线浸入盛有熔融锡锌合金溶液的锡锅的技术不能转用到“对铝漆包线绕组引出线外表进行镀锡或浸锡处理”,原因是焊锡熔点温度为232℃,该温度不能去除铝漆包线上的漆层,因而不能在铝漆包线引出线焊接部位有效形成锡层,但是权利要求8中铝漆包线绕组的引出线与对比文件19的引出导线19d并没有实质性差别。
汉宇公司也未能证明权利要求8附加技术特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19和公知常识得到启示在铝漆包线绕组的引出线焊接部位的外表镀锡或浸锡。
因此,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四)关于对比文件8是否公开了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 汉宇公司上诉主张,权利要求9附加技术特征是本专利权人对铝漆包线在电机领域应用的重要贡献,即本专利权人发现直径小于1.0mm的铝漆包线的耐氧化和耐腐蚀能力是铝漆包线在电机上应用的技术障碍。
仅对直径等于或小于1.0mm的铝漆包线进行密封处理,就可以取得“消除铝漆包线在电机应用上的技术障碍”的技术效果,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8仅仅公开了电机的标准线径,并没有给出“密封直径等于或小于1.0mm的铝漆包线”的技术启示。
对此本院认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各种家用电器上的线圈绕组采用的细线或微细线的线径尺寸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8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公开了本标准适用于电机、电器、仪表及电信设备绕组用的聚酯漆包圆线,不论是薄绝缘或厚绝缘漆包铝线,漆包圆铝线的最大外径均包含了多个直径等于或小于1.00mm的具体数值。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而且,电机绕组的铝漆包线线径越小,受到氧化后对铝漆包线使用效果影响越大,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也没有记载铝漆包线的线径选择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此,在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8、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汉宇公司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汉宇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被诉决定对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正确,程序合法。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论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潘才敏 审判员 岳利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慧若 书记员沈靖博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18号 案 由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 霞 审判员:潘才敏、岳利浩 法官助理:王慧若 书记员:沈靖博 裁判日期 2020年12月21日 涉案专利 “排水泵永磁同步电机”发明专利(ZL20071014XXXX.3)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
创造性;
公知常识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常州雷利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无锡好力泵业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赵守益。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判决主文:驳回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问题 创造性判断中对于技术启示的审查认定 裁判观点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显而易见,需要从现有技术的整体确定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