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民初62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德市新杭镇易百盛生活购物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新杭镇路东社区大方路老电影院。
经营者:邵海吉。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德市新杭镇易百盛生活购物中心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2021年4月16日,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胡继泽 审判员 马 烈 审判员 储全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梁翔 书记员万甜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