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民初284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加杰,男,汉族,1995年05月11日生。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李加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间内申请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1年4月16日,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