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445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72929U,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0号楼8层885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令,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勇涛,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顺市平坝区物美多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421MA6H5H8P2D,经营场所:安顺市平坝区安平街道办事处黎阳老二区。
经营者:陈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鹏,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顺市平坝区物美多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顺市平坝区物美多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