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612民初6817号 原告:江苏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北街道鹿门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亚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江苏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炜,江苏瀛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腾程伟业餐饮实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中城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业,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腾程伟业餐饮实业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冬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李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撤销7878i.com网站上的侵权信息,停止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2.判令被告在全国有影响力的网络媒体上刊登时长不少于2个月的声明,以消除对原告造成的负面影响;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9000元,合计109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为国内连锁餐饮行业领先企业,目前在全国拥有超过250多家的直营连锁店,从未允许他人加盟。
同时原告系“和府捞面”商标的所有人。
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创业网7878i.com上擅自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原告的名义进行餐厅加盟活动,误导和欺骗公众,导致原告的商业信誉及品牌价值受到严重的质疑和贬损,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青岛腾程伟业餐饮实业连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成立于2012年8月6日,注册资本884.7835万元,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服务;
餐饮投资管理服务;
厨房设备及用品、洗涤用品、日用百货销售;
会务礼仪服务等。
2017年7月28日,原告经核准取得第2028242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第35类,包括广告;
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饭店商业管理;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等。
商标有效期至2027年7月27日止。
2018年1月21日,原告经核准取得第2099413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第43类,包括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自助餐厅;
餐厅;
寄宿处预订;
酒吧服务;
饭店;
餐馆;
自助餐馆;
快餐馆;
流动饮食供应。
商标有效期至2028年1月20日止。
2018年12月14日,原告经核准取得第2800356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第35类,包括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商业中介服务;
市场营销;
替他人推销;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
饭店商业管理;
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等。
商标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3日止。
2018年12月14日,原告经核准取得第2800773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第43类,包括会议室出租;
养老院;
咖啡馆;
旅馆预订;
日间托儿所(看孩子);
烹饪设备出租;
自助餐馆;
酒吧服务;
餐厅;
饭店。
商标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3日止。
被告成立于2017年6月15日,成立时的企业名称为青岛腾程伟业餐饮实业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9日,股东会决议企业名称更名为青岛腾程伟业餐饮实业连锁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服务;
生产、加工(不在此处生产、加工);
食品;
生物技术、食品加工技术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计算机系统研发;
软件的研发;
销售;
房屋租赁;
房地产中介服务;
企业管理服务;
市场营销策划;
企业形象策划;
品牌策划;
设计、代理、制作、发布国内广告等。
2019年12月13日、2020年3月6日、4月13日,原告向78创业网发出邮件,要求该网站删除和府捞面加盟的信息。
2020年7月8日,原告代理人徐建华向江苏省如皋市公证处,就涉嫌网络侵权的取证进行保全证据,该公证处于2020年7月13日出具(2020)苏皋证字第1510号公证书。
公证书证明,公证员陈某,4、工作人员邵雨敏与徐建华在如皋市公证处,陈某,4根据徐建华提供的操作路径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
陈某,4点击桌面上“360安全浏览器”、见“360导航_一个主页,整个世界”,对该页面进行截图,在桌面上新建word文档,将该文档命名为“和府餐饮”,将截图粘贴到“和府餐饮”文档;
点击“工具-清除上网痕迹”,对该页面进行截图,将截图粘贴到“和府餐饮”文档;
点击“立即清理”,显示“痕迹清除完毕”;
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和府捞面加盟”,点击“百度一下”,见“和府捞面加盟_百度搜索”;
点击标题为“和府捞面连锁店代理条件_招商电话_加盟优势_7878创业网”,对该页面进行截图,将截图粘贴到“和府餐饮”文档。
公证书所附页面截图显示:网址:××,该网站创业项目全部分类页面项下,有“和府捞面”、原告名称、注册资金、投资金额、招商信息、“和府捞面”加盟条件、加盟优势等内容及店铺门楣标有“和府捞面”的图片。
为保全证据,原告支付公证费1000元。
原告认为,被告发布的信息及“和府捞面”加盟内容,突出的品牌是“和府捞面”,针对的商品是餐馆加盟开设,其目的是利用“和府捞面”商标的知名度引流,吸引他人咨询后,推荐自己的餐馆加盟。
被告自已从事餐饮,又在网络进行推荐,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第43类商品属同一类别,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请求适用法定赔偿。
另查明,网站首页网址为××、网站域名为7878i.com的主办单位为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20282427号“”、第20994136号“”、第28003561号“”、第28007734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了“和府捞面”的文字及店铺门楣上标有“和府捞面”的图片作为介绍或宣传,目的是为了吸引相关经营者的加盟,被告在其网站上所使用的“和府捞面”及图片,属商标性使用行为。
经比对,被告的商标性使用与原告相对应的案涉“”、“”商标标识相同,被告的经营范围或从事推荐、加盟的经营活动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系同一类别,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案涉商标,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
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失,也不能证明被告因此的获利,其主张法定赔偿,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原、被告企业的经营规模、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关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在全国有影响力的网络媒体上刊登时长不少于2个月的声明,以消除对原告造成的负面影响的请求。
因已判决被告停止侵权,且本判决有关的侵权行为也会通过互联网公示,故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腾程伟业餐饮实业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江苏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20282427号“”、第20994136号“”、第28003561号“”、第280077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删除其网站中与“和府捞面”有关的文字内容及图片。
二、被告青岛腾程伟业餐饮实业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计1240元,由原告江苏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40元,被告青岛腾程伟业餐饮实业连锁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