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10刑初138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
辩护人刘珊珊,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0〕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提起公诉。
经上级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某及其辩护人刘珊珊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被告人莫某某在拼多多网站注册设立“集成吊顶电器专注质量”店铺。
2019年9月起,在未经商标权利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莫某某通过该店铺对外销售假冒“欧普”“OPPLE”商标的浴霸商品。
2020年6月23日,莫某某在其浙江省嘉兴市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查获标有“欧普”“OPPLE”商标字样的标贴、浴霸面板、包装箱、说明书等物品。
经鉴别,从莫某某住处查扣的标有“欧普”、“OPPLE”商标字样的标贴、浴霸面板、包装箱、说明书,以及其于2020年2月销售至本市黄浦区一消费者的浴霸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审计,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2月27日,莫某某通过“集成吊顶电器专注质量”店铺,共计销售假冒“欧普”、“OPPLE”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67,38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行为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莫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莫某某对起诉书及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
被告人莫某某的辩护人对罪名无异议,发表如下量刑意见:一、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一般案件基准刑相当,未能充分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从宽幅度。
二、被告人莫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还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处以更大的从宽幅度。
三。
在公诉机关出具量刑建议后,被告人莫某某的家属帮助被告人莫某某与商标权利人签订了和解赔偿协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莫某某愿意预缴罚金,退出违法所得。
五、通过检索,对于类似本案案情的处理,司法机关可以判处缓刑。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莫某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莫某某在拼多多网站注册设立“集成吊顶电器专注质量”店铺。
2019年9月起,在未经商标权利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被告人莫某某通过该店铺对外销售“欧普”品牌浴霸商品。
经审计,上述店铺销售“欧普”品牌浴霸商品的销售金额为867,385元。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莫某某在其浙江省嘉兴市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查获“欧普”品牌的二维码防伪标贴、合格证、浴霸面板、平板灯、照明开关、包装箱、照明模块灯等物品。
经商标权利人确定,上述被查获的物品及被告人莫某某于2020年2月销售至本市黄浦区一消费者的浴霸商品均系假冒。
审理中,在家属的帮助下,被告人莫某某对商标权利人进行了赔偿,并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公关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等,证实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查获“欧普”品牌的二维码防伪标贴、合格证、浴霸面板、平板灯、照明开关、包装箱、照明模块灯等物品,以及上述物品的数量、外观特征等情况。
2.证人陈悦提供的“欧普”浴霸、包装箱、说明书、支付转账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实证人陈悦于2020年2月在拼多多店铺(“集成吊顶电器专注质量”)内购买“欧普”浴霸,以及公安机关依法对上述浴霸予以扣押的情况。
3.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鉴定报告》《价格说明》《情况说明》《未授权声明》等,证实涉案被查获的“欧普”品牌的二维码防伪标贴、合格证、浴霸面板、平板灯、照明开关、包装箱、照明模块灯等物品及被告人莫某某出售给本市黄浦区一消费者的浴霸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系他人合法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注册商标,且上述物品经权利人确定均系假冒。
4.公安机关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店铺网页截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店铺交易记录、注册信息等,证实被告人莫某某系拼多多店铺(“集成吊顶电器专注质量”)的经营人,以及上述店铺对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相关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刷单及转账记录等,证实被告人莫某某所涉刷单情况。
6.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莫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数量、金额等状况。
7.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莫某某的到案情况。
8.被告人莫某某的多次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被告人莫某某对商标权利人进行了赔偿,退出了部分违法所得,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为严肃国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2023年6月2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莫某某继续退出违法所得;
三、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标识、包装箱等及犯罪工具手机等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黄 莺人民陪审员 刘党妹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周 恒书 记 员 倪贤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罚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