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013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52号7号楼1单元17层238号。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总经理。
被告:广州赛帕思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投资人:刘小雨。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赛帕思贸易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