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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小店区美满五金交电经销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01知民初56号
案件名称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小店区美满五金交电经销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区美满五金交电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晋01知民初56号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某,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美满五金交电经销部,经营场所:太原市小店区真武路东侧正阳街南侧汇通丽城南1幢03号商铺。

经营者:马满丽,女,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巩家堡村7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系马满丽丈夫,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巩家堡村70号。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美满五金交电经销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某、范某,被告太原市小店区美满五金交电经销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波纹下水管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合理支出15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提起诉讼的依据。

原告是名称为“塑料伸缩管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被许可人。

本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4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8月5日,专利权人为林和平。

2016年9月10日,专利权人与原告签订排他许可合同,许可费用为100万元。

2016年11月23日,许可合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2018年8月9日,专利权人授权原告针对专利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为:一种塑料伸缩管,其具有波纹管型管体,管体的两端均一体连接有接头,所述管体从其伸开状态的纵截面看,管壁由右侧壁、圆弧形波峰壁及左侧壁依次交替相连而呈连续的波浪形,波峰壁的圆弧的曲率半径为0.5-2mm,且所述的右侧壁与波峰壁的圆弧之间为平滑过渡,而左侧壁则与波峰壁的圆弧相交而形成有凸向管体内部的拐点,其特征在于所述右侧壁呈直线段形状或者呈向所述管体外凸出的弧形,且该弧形的曲率半径远大于所述波峰壁的圆弧的曲率半径,所述左侧壁呈向所述管体外凸出的弧形,且该弧形的曲率半径远大于所述波峰壁的圆弧的曲率半径。

二、被告的侵害发明专利权行为。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或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本专利,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侵犯本专利权的波纹管,侵权产品落入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六十五条之规定,特提起诉讼。

太原市小店区美满五金交电经销部辩称,不知道原告证据的来源,本经销部没有卖过原告所诉的产品,怀疑图片的证据是盗取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即《发明专利说明书》,证明《专利登记薄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授权委托书》与原本相符的(2019)京中信内民证字06001号、06000号、06002号、05999号公证书,(2019)京中信内经证字47945号公证书及公证实物均不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公证文书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发明专利说明书》与本案公证文书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基本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1民初270号民事裁定书和该案的(2019)京中信内经证字47966号公证书复印件不认可,本院认为本院(2020)晋01民初270号民事裁定书载明该案的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且该案原告也与本案不同,被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的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4月10日,林和平申请“塑料伸缩管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0710068015.1号。

2009年8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

2016年9月10日,林和平与原告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将涉案专利许可原告,许可方式为排他许可。

2016年11月23日,该许可合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2018年8月9日,林和平向原告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原告以自己名义对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保护范围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一种塑料伸缩管,其具有波纹管型管体,管体的两端均一体连接有接头,所述管体从其伸开状态的纵截面看,管壁由右侧壁、圆弧形波峰壁及左侧壁依次交替相连而呈连续的波浪形,波峰壁的圆弧的曲率半径为0.5-2mm,且所述的右侧壁与波峰壁的圆弧之间为平滑过渡,而左侧壁则与波峰壁的圆弧相交而形成有凸向管体内部的拐点,其特征在于所述右侧壁呈直线段形状或者呈向所述管体外凸出的弧形,且该弧形的曲率半径远大于所述波峰壁的圆弧的曲率半径,所述左侧壁呈向所述管体外凸出的弧形,且该弧形的曲率半径远大于所述波峰壁的圆弧的曲率半径。

2019年7月5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及申请人驰域(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帅飞,来到位于太原市××区的销售店铺,店内有名为太原市小店区美满五金交电经销部的营业执照,高帅飞在该店内购买了下水管3根,付款后取得收据1张。

公证人员将所购商品及取得收据进行拍照,对所购商品进行加封。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上述取证过程出具(2019)京中信内经证字47945号公证书。

经过当庭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为一种塑料伸缩管,其具有波纹管型管体,管体的两端均为一体连接有接头,管体从其伸开状态的纵截面看,管壁由右侧壁、圆弧形波峰壁及左侧壁依次交替相连而呈连续的波浪形,波峰壁的圆弧的曲率半径为0.5-2mm,右侧壁与波峰壁的圆弧之间为平滑过渡,而左侧壁则与波峰壁的圆弧相交而形成有凸向管体内部的拐点,右侧壁呈向管体外凸出的弧形,且该弧形的曲率半径远大于波峰壁的圆弧的曲率半径,左侧壁呈向所述管体外凸出的弧形,且该弧形的曲率半径远大于波峰壁的圆弧的曲率半径。

另查明,太原市小店区美满五金交电经销部注册日期为2018年6月13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太原市小店区真武路东侧正阳街南侧汇通丽城南1幢03号商铺,经营者为马满丽。

经营范围为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销售。

本院认为,原告是ZL200710068015.1号“塑料伸缩管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被许可人,许可方式为排他许可,当前处于许可期限内,其权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诉侵权产品为一种塑料伸缩管,其具有波纹管型管体,管体的两端均为一体连接有接头,管体从其伸开状态的纵截面看,管壁由右侧壁、圆弧形波峰壁及左侧壁依次交替相连而呈连续的波浪形,波峰壁的圆弧的曲率半径为0.5-2mm,右侧壁与波峰壁的圆弧之间为平滑过渡,而左侧壁则与波峰壁的圆弧相交而形成有凸向管体内部的拐点,右侧壁呈向管体外凸出的弧形,且该弧形的曲率半径远大于波峰壁的圆弧的曲率半径,左侧壁呈向所述管体外凸出的弧形,且该弧形的曲率半径远大于波峰壁的圆弧的曲率半径。

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公证书等证据证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美满五金交电经销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了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侵权产品,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侵权诉讼中,为了进一步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合理性,在确定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的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定事实和数据基础上,根据案情运用裁量权确定计算赔偿所需的其他数据,确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

根据上述方法酌定的赔偿数额可以不受法定赔偿最高或者最低限额的限制。

本案在权利人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裁量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1)侵权行为的性质。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应区别侵权行为的性质,合理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加强对侵权源头环节制造行为的制裁力度。

(2)涉案侵权产品的价值和侵权获利情况。

根据侵权产品价值高低、销售量大小等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3)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和侵权情节。

(4)权利人在关联案件中的整体获赔数额和合理维权开支情况。

本案中,被告为个体经商户,是实施销售侵权行为的零售商,其经营规模小,销售数量较少,面向的消费者受众范围小,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较少。

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故意侵权、重复侵权的行为。

原告就案涉专利权提起了多起诉讼虽然确有律师出庭、公证取证等情况,但未提交票据证明。

故本院根据现有证据,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情节、主观恶意、产品利润、侵权人经营规模、原告就案涉专利权提起了多起诉讼等实际情况,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为基础,酌定2000元赔偿数额(含合理开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太原市小店区美满五金交电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害第ZL200710068015.1号发明专利的产品;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美满五金交电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太原市小店区美满五金交电经销部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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