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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赣州市皓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6644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赣州市皓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赣州市皓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6644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市皓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

法定代表人:罗春兰。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步公司)与赣州市皓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兰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委派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特步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皓兰公司、寻梦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特步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邓 瑛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法官助理  林文阳书 记 员  包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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