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609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经营场所: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园园,女,199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园园、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委派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华园园、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邓 瑛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盛新然书 记 员 盛新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