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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士雷德贸易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珈美珈饰品厂、杭州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08民初6180号
案件名称英特士雷德贸易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珈美珈饰品厂、杭州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英特士雷德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珈美珈饰品厂;杭州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8民初6180号 原告:英特士雷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洛克道**侨阜商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GECHUNXIA。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宇,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珈美珈饰品厂,经营地址义乌市北苑街道复兴社区后陈******。

经营者:陈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玲、罗宁声,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莹莹,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英特士雷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珈美珈饰品厂、杭州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原告英特士雷德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英特士雷德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特士雷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英特士雷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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