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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尼宁参茸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4952号
案件名称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尼宁参茸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尼宁参茸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952号 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世融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春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岳林,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尼宁参茸商行,住所,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义乌副食品市场**五街**div> 经营者:应东平。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尼宁参茸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

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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