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1471号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793308M。
法定代表人:李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玉朋,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玉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