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844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楼小明,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楼小明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