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8民初6357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庆、姜艳,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福怀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观音寺社区/div> 法定代表人:杨海花。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赖古王酒厂,住,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中枢镇/div> 法定代表人:李朝华。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福怀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赖古王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后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