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783民初5116号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16-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1001506L。
法定代表人:刘德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露,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红透天火锅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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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83MA3FUJU10N。
经营者:张超,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玮,山东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寿光红透天火锅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1元,减半收取计1350.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