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知民初29号 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
法定代表人:刘荣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江燕,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什邡市方亭蒋勇百货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方亭镇西顺城街** 主要负责人:蒋建勇,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2日,住重庆市大足区。
该经营部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什邡市方亭蒋勇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提出将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并以与被告什邡市方亭蒋勇百货经营部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什邡市方亭蒋勇百货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