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冯康、杨潇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03执306号
案件名称冯康、杨潇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冯康;杨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执306号被执行人:冯康,男,汉族,1973年5月17日生,住贵州省仁怀市,被执行人:杨潇,男,汉族,1971年1月24日生,住四川省成都高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黔03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受理被执行人冯康、杨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所处罚金一案,执行事项为:一、处冯康罚金一万元;

二、处杨潇罚金5万元。

因被执行人冯康、杨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康银行存款人民币1万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潇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

三、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