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385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友佳超市,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淮河道,店铺名友佳超市。
经营者:张墨溪。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区友佳超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快装式砂轮打火机(专利号为ZL20142041××××.7)第一项权利要求的产品”;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0元(含购买商品费、公证费、律师、差旅费、查档费等)。
事实和理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打火机的企业,多年来一直注意提升自身产品的质量,注重进行技术革新和美感设计。
通过数年的努力,原告生产的“贵族”火机凭借过硬的质量、独特的技术和时尚的美感得到市场的一致认可,销量年年攀升,尤其是贵族X2砂轮机广受市场好评。
但是承载了原告独特技术和特殊美感的X2砂轮打火机在市场热卖的同时,也成为他人恶意侵权的焦点。
2014年7月23日,案外人漆仕勋向国家知识产权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快装式砂轮打火机”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4年11月19日获得专利号为ZL20142041××××.7的专利授权。
授权的权利要求项共7项。
2017年6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一种快装式砂轮打火机”作出评价报告,该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1-7未发现不符合授予专利条件的缺陷,均符合《专利法》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
2014年11月19日,漆仕勋与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将涉案专利“一种快装式砂轮打火机”许可给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专利使用费为15万/年,合同有效期限至2019年11月18日。
双方约定,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发现第三方侵犯许可的专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由被许可方单独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负责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请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许可方协助等。
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
被告高新区友佳超市销售的打火机侵犯了该实用新型专利的第一项。
被告销售的砂轮打火机与原告的砂轮打火机是同类产品,擅自使用了原告享有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
而其销售的打火机却是没有任何生产厂家信息的“三无产品”,明显具有侵权的恶意。
凭借完全相同的技术特征、误导性的商标使用、近似产品图案和包装图案、明显的价格差异,被控产品明显会误导消费者,扰乱原告的市场,结合被告多重侵权的恶意及原告专利独占许可费用,依照《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本院在案件受理后,要求原告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原告专利登记簿及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原告逾期未能提交以上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应当提交专利及专利法律状态的证据材料。
本案原告未提供专利当前及被诉产品取证时专利的法律状态,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