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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晓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04民初30821号
案件名称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晓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晓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30821号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晟寒,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昱阳,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晓旭,男,1994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晓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林佩瑶人民陪审员  盛建国人民陪审员  王 畅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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