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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根林与东莞市塑卡优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广东蓝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1601号之一
案件名称叶根林与东莞市塑卡优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广东蓝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根林;东莞市塑卡优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广东蓝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601号之一 原告:叶根林,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星威国际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莎莎,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玲玲,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塑卡优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圩镇社区南城路87号后面一栋201。

法定代表人:吴可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广东蓝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西县凤江镇凤北村委新坵田村大埔尾。

法定代表人:杨怡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松,揭阳市博佳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根林与被告东莞市塑卡优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广东蓝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根林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根林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根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根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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