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106民初105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浙商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琪。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