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023号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男,1969年出生,韩国国籍。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展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
法定代表人:姜建。
原告朴振奎(JINKUPARK)与被告东莞市展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2081××××.2,专利名称为一种手机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JINKUPARK)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朴振奎(JINKUPARK)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