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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映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4民初479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映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张映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4民初479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71164144。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强,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映良,男,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映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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