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4民初479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71164144。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强,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映良,男,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映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