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粤01执882号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海丰县梅陇天洋银饰加工厂、蔡镇枢:你们之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2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海丰县梅陇天洋银饰加工厂、蔡镇枢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海丰县梅陇天洋银饰加工厂、蔡镇枢的银行存款53022.5元,并已将52377.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余款685元作为执行费上缴财政。
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