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432号 原告: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骆家村。
法定代表人:米淑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忠,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美亭,女,196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美亭、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