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301号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富成。
委托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臻美化妆品商行。
经营者孟真广。
上列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臻美化妆品商行侵权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权商标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7859299号“ZFC”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含合理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薇美丽姿化妆品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第178592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薇美丽姿化妆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850元;
由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薇美丽姿化妆品店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