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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丽霞、李红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7民终249号
案件名称黄丽霞、李红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红艳;童灵英;黄丽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民终2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丽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宇,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艳。

原审被告:童灵英。

上诉人黄丽霞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2民初14278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查明上诉人黄丽霞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其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应视为对上诉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黄丽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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