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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区上窑镇好又多超市、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民终190号
案件名称大通区上窑镇好又多超市、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大通区上窑镇好又多超市;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民终19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大通区上窑镇好又多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206国道十字路口北侧。

经营者:周群飞,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通区上窑镇好又多超市因与被上诉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4民初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通区上窑镇好又多超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大通区上窑镇好又多超市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大通区上窑镇好又多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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