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民初31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佳佳,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响水县双港镇以群百货店,住所地响水县双港镇双港街。
经营者:张以群。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响水县双港镇以群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