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44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71164144。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南谯区董玉芳烟酒经营部,经营地址安徽省滁州市担子街道。
经营者:董玉芳,女,汉族,1974年1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南谯区董玉芳烟酒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