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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婆媳针织品商行、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民终233号
案件名称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婆媳针织品商行、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婆媳针织品商行;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民终23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婆媳针织品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

经营者:胡刚丽,女,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婆媳针织品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婆媳针织品商行于2019年3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婆媳针织品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婆媳针织品商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婆媳针织品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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