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民初164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高龙副食店,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漪兴路(漪汾苑小区E段)1幢梅家焖面旁。
经营者:高奴平。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高龙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又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