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03民初12619号之一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勇,浙江大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海曙区古林翔宇家电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3MA28Y86C1E。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包家村。
经营者,袁菊梅。
被告:潍坊双雁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397331085X。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红河镇理稼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孙晓滨。
被告:宁波市天骥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915907695。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五姓点村工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陆洪卫。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海曙高桥翔宇家电店、潍坊双雁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天骥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