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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海曙区古林翔宇家电店、潍坊双雁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03民初12619号之一
案件名称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海曙区古林翔宇家电店、潍坊双雁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古林翔宇家电店;潍坊双雁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天骥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03民初12619号之一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勇,浙江大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海曙区古林翔宇家电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3MA28Y86C1E。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包家村。

经营者,袁菊梅。

被告:潍坊双雁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397331085X。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红河镇理稼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孙晓滨。

被告:宁波市天骥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915907695。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五姓点村工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陆洪卫。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海曙高桥翔宇家电店、潍坊双雁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天骥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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