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648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云轩食品商行,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华锦路**附**。
经营者:马德浩,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云轩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确定于2021年4月15日14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