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辖终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普锦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工业园(沂水县许家湖前岜山村后兖石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科洪,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
原审被告:莒县鑫瑞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洛河镇安岭社区安岭村。
法定代表人:王兆国。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上诉人山东普锦哺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科洪、原审被告莒县鑫瑞源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43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普锦哺食品有限公司上诉称: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只是单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仅仅要求其删除涉案产品链接,应适用被侵权人告知方式的一般规则,通知或提示即可。
李科洪在未尽通知义务的情况下,就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起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不是适格被告,不能依据其住所地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李科洪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了山东普锦哺食品有限公司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上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并对包括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在内的三原审被告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因此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
一审法院作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山东普锦哺食品有限公司就本案管辖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