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842号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汇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高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国,泗洪县朱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知永,泗洪县朱湖法律服务所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合肥瑶海区景秀日用百货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经营者:肖景秀。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汇味食品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景秀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