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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北京酷爱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435号
案件名称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北京酷爱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北京酷爱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435号 原告: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魏武大道与亳菊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2550678XT。

法定代表人:怀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尘,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锁辉,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酷爱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商业5B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30259584D。

法定代表人:安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该公司法务。

原告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酷爱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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