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04民初2579号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14479257XW。
法定代表人:茅忠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骏,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辉樟经贸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南越锦园第****第**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0641772009。
法定代表人:李辉樟。
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辉樟经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