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4民初10470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龚自华,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申请人:湖南金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金星北路万泰国际广场2518房。
法定代表人:刘庆,执行董事。
担保人:刘四娥,女,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龚自华诉被申请人湖南金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湘0104民初10470号之一关于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担保人刘四娥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7××7号)。
该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被申请人湖南金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已向申请人龚自华完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申请人龚自华申请解除对担保人刘四娥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龚自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刘四娥的财产保全措施,即解除对其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7××7号)产权交易手续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